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,於88年6月30日訂定發布(原名稱為「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」),再於101年7月9日修正發布、同年7月11日施行推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制。鑑於輔助科技產品推陳出新,為符合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,爰修正本辦法,其中增加多項補助項目,以更細緻的產品分級,適切對應使用者需求。
此次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參考市場產品資訊及歷年申請資料,修正現行輔具補助基準表內容,並將輔具補助基準表增訂為本辦法之附表,以符法制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二、配合身心障礙證明新制,修正舊制文字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三、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,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,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規範之期限已屆至,爰修正補助對象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四、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,皆須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毋須區分重新鑑定或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
五、為縮短民眾等待評估及取得輔具時效,修正受理評估天數。(修正條文第十條)
六、為簡政便民,並減輕民眾經濟負擔,增訂得由申請人向地方政府之合約廠商購買輔具,再由合約廠商向地方政府辦理請款事宜。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
七、依本辦法規定應經核定後再購買之輔具,包括需評估及不需評估之項目,爰酌修文字,以臻明確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條)
八、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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